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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6-16 】

各二级学院、全体毕业生:

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校2017年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具体实施如下:

1.毕业生档案的转递单位原则上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报到证》的抬头单位(签往单位)保持一致性。

2.已落实就业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寄往用人单位。

3.已落实就业单位为民营、私企、外企及其他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寄往用人单位指定委托的毕业生工作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即:用人单位已与工作地档案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已就业但用人单位不接收人事档案关系的毕业生,其档案寄往生源所在地(原户籍)市(县、区)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即:用人单位没有与工作地档案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

4.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待就业、出国、自主择业等)的毕业生,其档案寄往生源所在地(原户籍)市(县、区)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5.已考取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毕业生,根据《调档函》指定的接收单位、地址邮寄,其档案转入被录取的高校或研究院所。

6.毕业生档案原则上不留校。支教生、西部志愿者等国家规定档案可暂时保留在学校的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毕业生在离校前要将《保管申请书》提交档案馆学生档案室,服务期满后,本人要及时返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办理档案迁转手续。

7.根据相关省份的毕业生档案转递规则,档案馆、招就处对2017年全体毕业生的“毕业去向、报到证签往单位、档案转寄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等档案转递基础信息已进行了整理,供全体毕业生认真参考。请各二级学院提醒每位毕业生务必提前联系、准确核实、仔细填写好自己的院系、姓名、班级、学号、档案邮寄单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并签字确认(或写好委托书,委托同学签字确认),然后由各学院负责录入信息汇总《毕业生档案邮寄地址登记表》(见附件),于6月16日前统一移交档案馆学生档案室。学校将严格按照各位毕业生签字确认的档案邮寄地址进行邮寄,若出现问题,后果由本人承担。

8.毕业生档案不得由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

9.按照中国邮政等部门规定,高校毕业生档案不再走机要通信投递,一律用“EMS”邮寄,中国邮政对特快专递数据保存两年。

10.毕业生离校后,应主动先到单位人事部门或者相应的档案接收地查询自己的档案是否及时送达。若较长时间仍没有寄递,应立即查询EMS单号或者与学校档案馆(07978312464)联系,问清档案去向,避免因长时间延误造成档案遗失。若因个人未及时查询档案去向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