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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 发布日期:2016-10-13 】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经费分配管理

学校实习费预算分为三部分,一是金工实习费、二是学院统筹实习费、三是教务处统筹实习费。

1.金工实习费。学校根据参加金工实习的专业及实习时间,按每生每天20元的标准预算金工实习费,由教务处代管,用于支付学生在工程实训中心的金工实习费用。

2.学院统筹实习费。学校按工科专业每生每年110元、文科专业每生每年90元、艺术专业每生每年180元的标准预算各学院统筹实习费,由学院负责在全院范围内统筹使用。

3.教务处统筹实习费。学校在年实习费预算标准的基础上,按每生每年125元的标准,增设本科生实习统筹基金,由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实习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情况,对学院统筹实习费进行追加预算。

二、实习经费使用管理

(一)实习经费使用原则

各学院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和实习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和讲求效益的原则,就近就地安排实习活动。实习重修费用不属于本办法列支范围,由学生自行承担。

(二)实习经费的支出范围及额度

1.集中实习教师的配备与经费

(1)集中实习原则上按一个自然班或30名学生配1名实习指导教师。

①生产实习、认识实习:学生在15~20名的实习,只配1名指导教师;学生在21~40名的实习,最多配2名指导教师;不足10名学生的实习,不认定为集中实习,按分散实习对待。

②毕业实习:学生在10~20名的实习,只配1名指导教师;学生在21~40名的实习,最多配2名指导教师;不足5名学生的实习,不认定为集中实习,按分散实习对待。

③同一学院的学生、到相同地点的实习,学生人数较多时,最多配3名指导教师。

④校内实习:凡在校内组织实习的,按一个自然班或30名学生配1名指导教师。

(2)在本市城区(含南康、赣县等不住宿的地方)带队实习的教师费用按实际指导天数每人每天15元予以补助(包车的不予补助);赴外地实习带队教师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补助等按教职工差旅费标准执行。在同一地区实习时间超过15天以上的天数,教师伙食费补助、公杂费补助减半执行;指导教师住宿费超标部分由教师本人自理。

2.集中实习学生的经费支出范围与额度

(1)企业实习费(培训、进场、讲课等费用)

学生在企业实习时,支付实习单位的实习费,凭财务规定的票据报销,限额为50元/周/生,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行承担。

支付给校外指导教师的讲课酬金原则上不超过800元/人,并在企业实习费额度中支出。报销校外指导教师讲课酬金时,须提供讲课酬金收据,列明讲课内容、授课对象、人数、天数(学时数)、地点,并由校外指导教师本人(附身份证号)、实习带队教师和学生代表亲笔签名,方可报销。

(2)集中实习的学生交通、住宿补贴

①交通补贴:

赴外地实习的学生一律乘坐火车硬座、轮船最低一级的舱位、长途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凭财务规定的票据报销。集中外出实习往返途中,学生购买车船保险的费用凭据报销。

本市城区内实习学生交通补贴标准为6元/生/天。在赣州城区内(早出晚归)集中实习,如果是包车的,据实、凭发票予以报销,包车费最高限报6元/生/天;在赣州附近县、市(早出晚归)集中实习,如果需要采用包车形式的,须先做好预算,填写《江西理工大学学生实习包车审批单》,审批同意后,据实、凭发票予以报销。

一次实习的学生交通补贴限额100元/生(每次实习往返,含包车费、市内补贴等),超过部分由学生自付。实习费不予报销出租车费。集中实习包车费凭发票予以报销,指导教师和学生均不给予交通补贴。

②住宿补贴:

赴外地实习的学生住宿补贴标准为10元/生/天,超过部分由学生自付;企业提供了住宿条件的,不给予住宿补贴